>>税务清查>>客户需求
问:
 关于广告费与宣传费的问题
  答: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有规定

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

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和烟类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

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

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

以后年度结转。

资料来源:2003年度《税法》

(3)、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

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

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

(4)、纳税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5)、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

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超过 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业务宣传费与

广告费应严格区分开来,凡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应一律视同业务宣

传费处理。

问:我想问下增资是按什么标准收费的??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并没有直接要求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但一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将失去扣除权。因此,如主管税务机关不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就不用报税务机关审批。
问:广州市工资税前列支标准
 答: 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形式

1、亏损企业的工资税前列支为每月960元/人。

2、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以下(含3万元),工资薪金支出按不

高于人平均10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以上,10万以下(含10万),工资薪

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均11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

除。

4、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以上, 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

平均12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

在上述基础上,纳税人全年人均应纳税所得额每满1000元,可增加

扣除人平均50元(工业企业增设一档,全年人均应纳税所得额在5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的,可扣除月人平均25元)。

另外:对利用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挂钩、定额计

税工资形式计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实行计提工资薪金最高限额控

制,最高限额以定额计税工资形式最高档次的5倍确定。超过部分,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也就是最高额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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