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有规定
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
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和烟类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
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
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
以后年度结转。
资料来源:2003年度《税法》
(3)、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
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
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
(4)、纳税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5)、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
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超过 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业务宣传费与
广告费应严格区分开来,凡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应一律视同业务宣
传费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