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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
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规定精神,现将我省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止,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确定
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1500元;按次
(日)纳税的销售额为每次(日)150元。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分别调整为:
(一)广州、惠州市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
30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市销售货物为
月销售额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
销售额150元。
(三)韶关、河源、梅州、汕尾、肇庆、潮州、揭阳、云浮市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
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1
50元。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
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
二、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必须按期、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实际销售额。如销
售额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须按规定纳税。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填写《广州市国家税
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可申请购领使用普通销售发票,也可到税务机关要
求代开普通销售发票,但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类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
保管和使用发票。
四、由于电话语音申报系统及征管软件暂时未能按本通知的起征点进行修改,因此,如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在系统修改前暂需上门申报,由征收人员收取纳税人纸质报
表,并作零征收处理。
五、对2003年1月1日后未达到起征点但已入库的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
理退税手续,并视同汇算清缴退税处理,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凭以下资料向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1.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个人存折的姓名及帐号页复印件;
3.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4.应退税月份的完税凭证原件(对未取得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应到办税厅打印应退税
月份的完税凭证);
5.《退税申请书》。
(二)税务机关审核和退税要求
1.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确认应退税款已经入库。
2.有关部门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时,要在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原件上盖上
“已办退税”字样的印章。
3.所退税款如属税务机关直接在纳税人账户上扣缴的,应直接退到纳税人的缴税账
户;如以其他形式缴纳的,应退到纳税人名下的个人账户。
对由代征单位或代征人征收的税款,在退库时必须退到原纳税人名下的个人账户,不得
退给代征单位或代征人。
4.其他的审核办理流程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规程(第四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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