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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运输费用抵扣的问题
  答:1、财税字[1994]012号文和财税字[1998]114号文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国税发[1995]015号文的规定,运输费用应随同所运货物一起抵扣。
问:个人电话费多入帐怎样纳税
  答:答: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私人通讯费用问题规定如下:

1、关于纳税人使用以个人名义购置的资产或承租个人名义的资产等有关日常费用开支的处理
对纳税人使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以个人名义购置或承租的固定资产,如汽车、船、房屋建筑物、移动电话等,其日常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维修装修费、电费、电话费(不含手机费)、汽油费、路桥费、保险费等,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固定资产所有权已转移给纳税人的,上述费用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折旧费按规定计提;
(二)所有权未转移给纳税人的,如果属于关联企业(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其上述的有关日常费用经地税机关审核后,在不超过使用或承租期间的销售(营业)收入0.3%范围内据实扣除;对于非关联企业(个人)的业务往来,其上述的有关日常费用在不超过使用或承租期间的销售(营业)收入0.3%范围内据实扣除。

2、关于无线移动电话费扣除的处理
对纳税人以单位名义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机、充值卡、储值卡,其每月发生的无线移动电话费、充值和储值费用应纳入《关于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46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1年第2期)第二点处理。(详见本站“税务公报”栏目2003年第一期“企业所得税”专题《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324号)和2001年第二期“企业所得税”专题《关于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46号))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私人通讯费用问题规定如下: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超标准(包括超人员范围和超金额标准)报销个人通讯费的,对超出部分必须按“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对按现行有关规定保留行政级别的纳税人,可参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穗办〔1998〕20号)的范围、项目、标准计算税前扣除职工住宅电话费、无线移动电话费、无线传呼机台费。对超过范围、项目和标准的部分,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可按本单位正式在册人数的5%比例,按下列标准,凭电信部门开具的发票准予在税前扣除住宅电话费每人每月补贴60元、无线移动电话费补贴每机每月400元及无线传呼数码机台费。(详见本站“税务公报”栏目2002年第三期“个人所得税”专题《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

问:下岗工人优惠政策的问题
 答: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92号)第二点规定: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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