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客户需求
问:
关于“沃尔玛”
  答:问:我于1999年11月28日合法取得了第二十五类“沃尔玛 WOERMA及图案的合法注册使用

权。注册号:1338385。此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一直在使用中,主要用于皮革服装及裘皮服

装。

但最近我收到了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争议申请书:美国沃尔玛连锁商店公司申请撤销

我的使用权,原因:复制、模仿、损害在先权、损害了驰名商标权益等等。

我想请你们给我出个主意。谢谢!


答:法律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但有必要进行一些分析:

首先,要分析法律的规定,上述规定中和本案有关的,就是商标法第十三条。还有一个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是规定如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由于内容比较多,就不

详述。

其次,再分析对方的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驰名商标才享受扩大范围的保护,而对

方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如果要享受扩大保护,那就必须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个案申请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三,分析本案的争议商标,根据提供的资料来看,这个争议商标是沃尔玛+拼音+图形

构成,据个人了解,沃尔玛的英文应是WAL-MART,这两个标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基于前两点的分析,这个争议就比较清楚了:

1、对方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他们要首先在个案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否能被认定

还是一个未知数。

2、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操作规定来看,本案可能就是

对方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步骤和法律诉求。

3、所以,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对方商标是否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果被认定为驰

名商标,本案的争议商标是有可能被撤销的。但一般来讲,驰名商标更倾向于保护民族品

牌。

所以,这个争议表面看起来是撤销,背后的动机可能是认定驰名商标,然后享受扩大保

护。还有可能是沃尔玛公司正在进行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事项。

上述只是基于一般原则性的分析,具体需要看对方争议理由及提供证据材料。所以,结

果需要看对方的争议及你们的答辩内容。

但还有一个期限的问题提出来:就是这件商标是1999年11月注册成功的,按照当时的

《商标法》规定,争议须在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从2000年11月以后,他人就无法对该商标

提出争议,除非提供争议商标所有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新修改的商标法将争议期限改为五

年。现在就有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他人是否可以依据现行商标法对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前注

册已经满一年的商标提出争议?可以以什么样的理由提出?这其实也是个法律溯及力的问

题。个人认为一般的原则是“不溯及既往”,就是新法规定的五年期限,对在商标法修改

(2001年12月)前注册满一年的商标没有溯及力,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合伙人为商标产生争议怎么办?
  答:问:我是一公司法人,于朋友共同开发了一个产品。并由我以我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

我现在和朋友分开了,为这商标产生争议,不知该如何解决?


答:首先,基于该商标的申请人为公司,则一旦核准注册,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公司所有,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在申请中,任何人均可使用,但不受商标法保护)

其次,在设立公司时,你的朋友是否有投资即是否是公司股东之一。若仅作为普通员工

身份,且对商标的创作和设计没有任何实质性作用或经约定放弃相关权利的,则对该商标无

任何权利主张,否则,你朋友可能以在先权为由主张权利。

第三,若你朋友系公司股东,且该商标的申请在其退股前,在退股前又没有对该商标的

权益进行分配的,该商标基于原公司期权的实现,你朋友对商标在其股份内应享有权益(仅

为收益权)。

问题的关键在于权益如何行使或是分配:

1、商标核准注册取得专用权并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收益,可对该商标进行价值评估后在

作价分配(可行性不明);

2、在申请时进行有偿转转让,或在一经核准注册后立即许可使用、转让,所得利益对

你朋友予以分配。如该商标在经过公司经营后升值,则产生的利益,你朋友无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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