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问:我于1999年11月28日合法取得了第二十五类“沃尔玛
WOERMA及图案的合法注册使用
权。注册号:1338385。此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一直在使用中,主要用于皮革服装及裘皮服
装。
但最近我收到了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争议申请书:美国沃尔玛连锁商店公司申请撤销
我的使用权,原因:复制、模仿、损害在先权、损害了驰名商标权益等等。
我想请你们给我出个主意。谢谢!
答:法律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但有必要进行一些分析:
首先,要分析法律的规定,上述规定中和本案有关的,就是商标法第十三条。还有一个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是规定如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由于内容比较多,就不
详述。
其次,再分析对方的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驰名商标才享受扩大范围的保护,而对
方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如果要享受扩大保护,那就必须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个案申请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三,分析本案的争议商标,根据提供的资料来看,这个争议商标是沃尔玛+拼音+图形
构成,据个人了解,沃尔玛的英文应是WAL-MART,这两个标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基于前两点的分析,这个争议就比较清楚了:
1、对方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他们要首先在个案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否能被认定
还是一个未知数。
2、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操作规定来看,本案可能就是
对方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步骤和法律诉求。
3、所以,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对方商标是否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果被认定为驰
名商标,本案的争议商标是有可能被撤销的。但一般来讲,驰名商标更倾向于保护民族品
牌。
所以,这个争议表面看起来是撤销,背后的动机可能是认定驰名商标,然后享受扩大保
护。还有可能是沃尔玛公司正在进行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事项。
上述只是基于一般原则性的分析,具体需要看对方争议理由及提供证据材料。所以,结
果需要看对方的争议及你们的答辩内容。
但还有一个期限的问题提出来:就是这件商标是1999年11月注册成功的,按照当时的
《商标法》规定,争议须在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从2000年11月以后,他人就无法对该商标
提出争议,除非提供争议商标所有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新修改的商标法将争议期限改为五
年。现在就有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他人是否可以依据现行商标法对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前注
册已经满一年的商标提出争议?可以以什么样的理由提出?这其实也是个法律溯及力的问
题。个人认为一般的原则是“不溯及既往”,就是新法规定的五年期限,对在商标法修改
(2001年12月)前注册满一年的商标没有溯及力,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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